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闽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24226号





申请人:上海闽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丽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钟,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宝平。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000号阳光世界大厦7楼A-H、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闽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584,147.50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上海闽煦贸易有限公司现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共计银行存款人民币584,147.5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沈寄英






人民陪审员


胡玲华






书 记 员


庞哲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