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457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52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36元,合计诉讼费用1,361元,由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