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457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52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36元,合计诉讼费用1,361元,由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