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4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52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201.8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沪0114财保64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336元,由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