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管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83号
原告:***,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和。
被告:合肥管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葛成宝。
被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亚。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管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请的拖欠工程款所涉及的工程施工地点均不位于合肥市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