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海之府信谊酒楼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559号

原告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环泾力路佃大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明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海之府信谊酒楼,住所地上海市南天潼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糜才福,信谊药厂员工。

原告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之府信谊酒楼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士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明荷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糜才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的嘉定店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嘉定店进行装修,被告分三次付清工程款。装修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于2005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3,000元的交通银行支票(支票号码:AY135842)用于支付工程余款。原告委托己开户行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但付款行以被告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2005年2月8日发出退票通知。现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23,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信谊药厂工会开办的企业,由于不熟悉餐饮业,一直租赁给他人经营。经核实,原告确实为被告完成了嘉定店的装修,并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支票号码为AY135842的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支票是被告为支付装修工程余款而签发给原告的。目前因资金紧张,只能分期支付票据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2月4日为支付其嘉定店的装修工程余款,向原告签发了支票号码为AY135842、票据金额为23,000元的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支票。原告持该支票委托其开户银行真北农村信用社向付款行交通银行武昌路支行提示付款。2005年2月8日,被告收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退票通知一份,退票理由为“存款不足”。原告因未取得上述支票款遂于2005年 6月27日诉至我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支票及该分行的退票通知和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基于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而向原告签发支票,但因被告银行存款不足,致使原告未获讼争支票上所载明的票据款23,000元,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2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海之府信谊酒楼支付原告上海胜弘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票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9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士锋
  书  记  员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37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