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腾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0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腾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东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忠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施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明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伟忠,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审第三人:宋德清,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腾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伟忠、宋德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卫忠
审判员  顾克强
审判员  朱 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弘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