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1270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区。
被告:上海申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3074638,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108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文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 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