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8219号之一
原告:杭州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科技经济区块2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郦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198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佘子盈。
原告杭州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杭州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