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5049号
申请人: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753,69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3,694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XXX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