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504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规定向反诉原告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