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695号
原告上海泓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何振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泓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告和被告之间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泓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9元,减半收取计4,304.50元,保全费2,956元,合计7,260.50元,由原告上海泓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