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朗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勤。 原告上海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五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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