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民初442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筑岩土钻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强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1481685X。
法定代表人:陈洪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9181891R。
法定代表人:解宗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筑岩土钻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3日,原告上海宏筑岩土钻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宏筑岩土钻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筑岩土钻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46元,减半收取28823元,由原告上海宏筑岩土钻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