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丽江悦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02民初1137号之一
原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圆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林,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官,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丽江悦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束河悦榕路悦榕酒店。
法定代表人:HoRenHua(何仁桦),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悦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仲裁案件的仲裁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8年5月27日原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丽江悦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江悦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39元,减半收取计25920元,由原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晓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