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702民初26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大团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