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74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974号
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三层0区2123室。
法定代表人林梅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住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江***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9.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7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住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约定由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国公司自2017年起发生塔式起重机的交易往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有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