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盾拓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638号
原告:上海盾拓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笑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梅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庚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盾拓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盾拓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浦雪明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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