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章,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住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波
人民陪审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刘艳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基兰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