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总经理。 被告: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温涛。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4.50元,由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