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1民初25293号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总经理。
  被告: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温涛。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9日立案。2016117,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4.50元,由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竺伟康
  书  记  员 周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