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274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XXX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JUANRAMONVARGUESHUERTA。
委托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段克俭。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全部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元,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乐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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