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英科德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4673号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英科德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PEROLOFANDREASSON。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英科德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元,由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符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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