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5444号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士(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贾江扬。
被告:********博士(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张兴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士(中国)有限公司、********博士(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8元,由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符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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