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1民初25294号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施伟锋。
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4.50元,由原告上海飞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