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5663号
原告:吉林清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高新区深中路779号锦绣江南小区2号楼1**31层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0MA84LFQJ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43068269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德华路333号A座7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ETKD9M。
负责人:***。
被告:江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袍田新区柏景湾7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8U51A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2**6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X5E607。
法定代表人:母明席。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一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QW69H3G。
法定代表人:丰丙印。
被告:费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丰厚庄村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UYPKC9M。
法定代表人:孙**。
被告: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A区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23602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清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州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文旅城公司)、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江西**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业公司)、四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宸农业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康商贸公司)、费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建筑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创文旅城公司、豪华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豪华建筑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创文旅城公司、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票号为23026510411362021030586919926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金额138939.65元;2.判令被告被告融创文旅城公司、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以138939.6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豪华建筑公司就被告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4日,被告融创文旅城公司出具一张票号为23026510411362021030586919926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3日,收票人为被告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承兑人为融创文旅城公司,票据金额为138939.65元,可再转让,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为保证人。后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并由原告持有。票据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3月4日提示付款被拒付。被告豪华建筑公司作为被告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被告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融创文旅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确实开具过相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本案原告仅凭复印件无法证明该票据的真实性,具体票据的情况应当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载明的相关信息为准;2.即便案涉汇票确系被告开具,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票据的取得存在非法的情况或票据背书转让基础债权法律关系存在非法情况,持票人无权行使相应的票据权利;3.原告主张按LPR计付利息无约定和法定依据,即使法院支持利息,最高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4.原告主张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并非本案必要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不享有票据权利,被告不应承担保证和支付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判;2.即使法院支持利息,最高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原告主***费(如有)和保全保险费(如有),不是诉讼必要费用,且无约定由被告承担,不应支持。
被告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豪华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4日,融创文旅城公司签发了一张票号为23026510411362021030586919926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3日,票据金额为138939.65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融创文旅城公司,收票人为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3月5日。承兑保证信息:保证人名称: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保证日期:2021年3月5日。票据另载明“可再转让”。此后该汇票经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保证背书后,再经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芜湖德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给清州文化传媒公司,清州文化传媒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提示付款,于2022年3月8日被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另查明,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与其直接前手芜湖德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广告合同关系。
再查明,被告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系被告豪华建筑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本案中,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所持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签章完整、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清州文化传媒公司通过与其直接前手芜湖德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合法有效的广告合同关系背书取得涉案票据,应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清州文化传媒公司在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即2022年3月4日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其依法取得票据追索权,故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有权向前手背书人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承兑人及出票人融创文旅城公司及保证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行使追索权,八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故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要求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融创文旅城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支付票据款138939.65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因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清州文化传媒公司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应以票据款138939.6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4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八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融创文旅城公司及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辩解应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被告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系被告豪华建筑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对于案涉票据款及利息支付责任应先以豪华建筑成都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豪华建筑公司承担。原告清州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前述二被告承担共同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调整。
被告融创文旅城公司、豪华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石业公司、***商贸公司、添宸农业公司、维尔康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豪华建筑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石业有限公司、四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费县**商贸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清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138939.65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38939.6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4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石业有限公司、四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费县**商贸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吉林清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元(原告已预交1539元)、保全费12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53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石业有限公司、四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费县**商贸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豪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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