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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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91执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A区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23602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口同心岛太湖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287334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共欠款项4306099.49元需分期支付,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其中优先扣除5000**全费,截至2022年9月30日产生的利息共计282590.49元,本期支付后剩余本金4018509元,利息37590.49元;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前一期剩余利息37590.49元,当前利息12033.2元(以4018509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本期剩余本金3568132.69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当期剩余利息34343.28元,(以3568132.69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本期后剩余本金3102475.97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当期剩余利息19907.55元,(以3102475.97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期后剩余本金2622383.52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当期剩余利息16171.37元,(以2622383.52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本期后剩余本金2138554.89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当期剩余利息11868.98元,(以2138554.89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本期后剩余本金1650423.87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当期剩余利息10177.61元,(以1650423.87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本期后剩余本金1160601.48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当期剩余利息6918.47元,(以1160601.48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期后剩余本金667519.95元;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其中优先扣除当期剩余利息4116.37元,(以667519.95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本期后剩余本金171636.32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72659.5元,其中包括当期利息1023.14元,(以171636.32元为基数,按照2倍LPR一年期利率计算,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浙0591执6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