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080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A区123室。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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