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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080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A区123室。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