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095号
原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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