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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095号 原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