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731号
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上***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