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4399号
原告:上海丰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韦金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大明。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丰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盛军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春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