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37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可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现代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施镇海。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博可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现代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可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现代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