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现代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镇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员工。 被告*××。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月13日2时49分许,被告陈××驾驶其名下牌号为沪GA1150小客车沿本市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由于系饮酒后驾驶,在中华路靠近学前街处,将路边的变电箱及广告灯箱撞坏并导致燃烧,致事故发生。该起交通事故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陈××负事故主要责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陈××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0,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09年10月15日之前,被告陈××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现代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项财产损失合计6万元,逾期未履行被告陈××按90,800元赔偿给原告上海现代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双方无其它争执; 三、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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