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3625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358弄1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