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300号
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组织代码7109597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昌路168号,组织代码71205438-1。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实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驾翔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