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2127号
原告:***,男,193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兴翔,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海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晓雯
书 记 员 徐晓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