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民初22725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兴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市黄浦区北京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该地址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长期以来疏于对小区进行管理,多次导致原告家中因厨房水槽水管堵塞后溢水,造成地板发霉、门框断裂、墙壁脱落等损失,故起诉来院。
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进而导致原告涉案返水和浸水损失的发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愿意赔偿原告部分费用作为补偿,但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被告同意以其提供的房屋维修工程报价8,203.34元为赔偿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本市黄浦区北京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该地址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2020年7月20日晚,原告家中厨房水槽下水管突然向外溢水,原告拨打报修电话后,被告知需要次日才有维修人员上门疏通管道。次日,被告安排维修人员对相关管道进行了疏通。
另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抵扣凭证》,上载:由于今年(指2008年)10月17日原告家中厨房水槽下水堵住返水,致使地板浸泡变形报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经双方协商决定,被告赔偿原告部分修理费用,共计2,582.6元,折算为2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并抵扣在2008年和2009年的物业管理费中。
又查明,被告平均每两个月对原告所在小区进行一次阴(窨)井疏通。2020年11月15日,针对原告家中厨房水槽下水管的返水问题,被告实施下水管道及总管改造工程,将总管一段进行更换,并独立重排原告家中下水管道。截至目前,原告家中厨房排水良好,无堵塞返水情况。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抵扣凭证、浸水照片打印件,被告提供的房屋保修登记簿(平和里小区),以及本院庭审笔录、情况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就本案而言:首先,虽然被告定期会对原告所在小区的窨井进行疏通,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上述维护管理措施并未彻底解决原告家中多年来频发的厨房水槽下水管返水问题,直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小区下水管和总管进行改造,并将原告家中下水管独立重排后,相关情况才得以明显改善。因此,被告在履职过程中,针对业主家中反复出现的返水问题并未进行仔细研究和妥善解决,怠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其次,2020年7月20日晚,原告家中因厨房下水管返水发生涉案浸水事故时,原告立即报修后,被告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抢修,而是在次日才进行管道疏通,导致原告家中因浸水造成相关损失的扩大,被告对此亦存在过错,未尽到及时维修义务。
综上,被告既怠于履行疏通管道、维护管道畅通的义务,又未在业主报修后进行及时抢修,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房屋返水造成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房屋修复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可涉案返水及浸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争议双方均未申请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司法审价,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浸水及修缮事实、房屋实际受损情况、装潢年限、被告出具的工程报价清单等酌情予以判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50元,由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纪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