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1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兴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底,广隆公司按照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要求,从2019年1月停止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的社保关系转出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8月23日,经黄浦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未达因工致残程度等级,且***在停工期间从未向广隆公司提供任何医院出具的关于停工留薪的意见,广隆公司无法确定***停工留薪期,故对***停工留薪时长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以基本工资3,100元为计算基数,判决广隆公司向***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26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缺乏合理性。此外,***对于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产生的病假工资1,813.35元,同样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不同意广隆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广隆公司支付:1.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2月24日***治疗头部外伤及脑震荡后遗症的医疗费16,137.5元;2.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40,300元;3.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23日***医疗期间的交通费及食宿费30,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2月24日治疗头部外伤及脑震荡后遗症医疗费16,137.5元;二、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及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病假工资,合计35,509元;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即入职广隆公司,末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依然在原岗位从事相关工作,且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广隆公司虽从2019年1月停止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其社保关系转出广隆公司,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而终止。
关于医疗费,因广隆公司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于2018年7月27日因工受伤,广隆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提交的病历、诊断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显示,其在此期间为治疗工伤共花费医疗费16,137.5元,广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负担前述款项。
关于***主张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意见确定。广隆公司上诉称,***的停工留薪期无法确定,病假工资亦无法确认,故无需支付其前述工资。然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其受伤后一年内持续至各医院就诊,且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亦于2019年8月5日为其开具休息10天的诊断意见。***于2018年7月27日在工作中受伤,一审法院结合其受伤时间、病历资料、病情诊断意见等,确定其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亦无不可,本院予以认同。双方对***工资基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3,100为计算基数,判令广隆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395.65元及2019年7月27日至8月14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813.35元,前述金额亦在本院核算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广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章晓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婕
书 记 员 陈 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