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清申3号
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城市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述时。
申请人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
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件预审过程中,三名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申请人在本院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前,自愿撤回申请,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姚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