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3177号
原告靖江市林盛劳务服务部,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同康村3组。
部长***,该公司投资人。
被告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龙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林盛劳务服务部与被告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林盛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取1490元,保全费121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