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中民终字第0115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倪幼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8957-9,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办事处龙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倪幼芳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泰靖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倪幼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幼芳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幼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幼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幼芳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