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3某某与某某、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8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银,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丁红卫。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三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2275.5元、鉴定费4300元,合计657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永华
人民陪审员  宋秀萍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马子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