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6945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求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马雄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上海求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求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求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8日17时50分许,被告求新公司的员工***驾驶沪FBXXXX车辆在***周祝公路进建韵路西约150米处违规开车门导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现原告主张损失为医疗费33,087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9,8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修理费7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4,000元。以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求新公司赔偿。被告求新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其公司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公司愿意依法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投保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具体数额持有异议,请求依法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17时50分许,被告求新公司的员工***驾驶沪FBXXXX车辆在***周祝公路进建韵路西约150米开车门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周浦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2016年5月27日,原告的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现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4,00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相关义务人赔偿损失。另查明,沪FBXXXX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九条内容为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六项为“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且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沪FBXXXX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照被告求新公司员工***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求新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审理中,原告和两被告确认一致的项目为:医疗费33,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营养费2,250元(含二期)、残疾赔偿金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含二期)3,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修理费700元、鉴定费2,300元和律师费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其中,被告求新公司同意承担上述费用中的医疗费非医保部分3000元及鉴定费、律师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另,原告自愿放弃主张衣物损失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要求按3,300元/月计算6个月(含二期)为19,800元并提供劳动合同及减少收入证明,两被告对此有异议,仅认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本起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况,但考虑本案实际,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180日,本院酌情确认误工费为18,000元。综上,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147,967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1,72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承担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承担106,500元、财产损失赔偿项下承担700元);原告合理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2,467元;原告合理损失中的医疗费3000元、鉴定费2,300元和律师费3,000元,共计8,300元由被告求新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39,667元;二、被告上海求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原告***已预交元),由原告***负担295元,被告上海求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0元,被告上海求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