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初592号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该联合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倪涛,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龙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清。
被告:***,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倪华山,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洁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符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汤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邵志鹏,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倪华山、上海洁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邵志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以需补充年检材料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负担。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郭继光
审判员 陈丽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