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7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伟民,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具体如下:一、上诉人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开除上诉人并不合理。虽然经车辆监控系统确认上诉人确实有超速违规行为,但也仅是在5月2日一天,车速也仅为61码,与限速规定的60码相差无几。虽然该违规行为确实存在,但其情节明显十分轻微,甚至可能仅是行驶路上一个短时间速度的浮动,而开过车的人应当了解行驶路上这种程度速度的变化经常发生,根本够不上员工手册中所载一般违纪中“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的规定。至于被上诉人宣称5月21日晚的堵门情况,上诉人已经对此作出解释,是因被上诉人无理由拒绝上诉人出车所致,上诉人当时有过报警行为,并积极听从警察安排。由此可见,上诉人没有任何主观恶意,也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所谓的不利影响。因此,被上诉人以此为由认定上诉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并与前述违纪行为相结合,将上诉人开除的行为并不合法。二、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防患意识及其家庭为由作出判决并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开除上诉人是因为上诉人并没有足够的防患意识,为了上诉人及其家庭、以及其他更多的家庭,被上诉人的开除行为合法有效。但实际上,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应当从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出发,而不应从所谓的社会责任道德考量。本案中应当考虑的是,被上诉人开除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条件。实际上,即便员工手册中存在相关开除规定,但也应当考虑该规定是否合理,因为员工面对企业天然处于弱势一方,如一味按照企业一方制定的规则判断,那员工一方基本难以证明企业违规,这也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一审判决中,法院不但没有考虑被上诉人开除所依据规定的合理性,反而为被上诉人开除上诉人从社会责任道德方面强行寻找其合理性,并且不顾实际上上诉人所涉嫌的“超速”极其轻微,甚至有待探讨的事实,强行夸大其危险性,从而作出并不合理的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违法解约赔偿金344,407.70元;2、2019年5月1日-5月29日的工资8,400元;3、2019年安全奖金2,000元;4、2018年年终奖1,500元;5、因建南公司造成扣分的上课补助5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5月的工资8,2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其观点予以认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对全体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后,仍因超速驾驶而被相关部门查获,被上诉人要求其在员工处罚通知单上签字,符合被上诉人的管理责任和要求。而上诉人将车辆停在车队门口,造成大门被堵系因其拒绝在该通知单上签字而起,此时,作为管理者要求或同意上诉人将车辆停放在车队门口显然有悖常理,故一审法院认定系劳动者擅自将车辆停靠在非指定地点构成严重违纪,并驳回其诸项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邬 梅
审 判 员  张志煜
审 判 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严姚萍
书 记 员  汪汝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