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上海洁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初280号之二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谢玉红,该联合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倪涛,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人:无锡市环境科学学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任熙屏,该学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龙里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该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洁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符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昕怿,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汤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昕怿,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支持起诉人无锡市环境科学学会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梅陇综管中心)、上海洁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城公司)、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南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2014年11月,梅陇综管中心将6669吨生活垃圾,洁城公司通过建南公司将630吨生活垃圾,交给陈旭东、邵志鹏等人(另案处理)处置,倾倒填埋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宛山荡湖边)。案发后,原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锡山环保局)检测发现涉案垃圾中含有铅、汞等重金属。为防止污染扩大,2015年3-10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厚桥街道办事处进行应急处置,产生污染物应急处置费6426796元、应急处置方案编制费12万元(另案处理)。2015年11月,锡山环保局委托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编制《无锡市锡山区厚桥宛山荡外来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非法倾倒填埋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损失费用评估报告》。2016年5月,锡山环保局委托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无锡市锡山区厚桥宛山荡外来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非法倾倒填埋事件环境修复技术方案》,产生检测费134000元、技术服务费38万元。
本案受理后,2020年1月,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倾倒填埋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现状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分析后认为,通过前期及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现状下该区域所处环境中的土壤、坑塘水域水体没有受到污染,但浅层地下水环境、坑塘水域的底泥仍然存在污染,据此对前期编制的环境修复技术方案进行修订,并于2020年4月出具《无锡市锡山区厚桥宛山荡外来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非法倾倒填埋事件环境修复技术方案(第二版)》,评估环境修复费用为2009322元,产生技术服务费10万元。本院经征询无锡法院环境技术专家库专家意见,确认该修复方案采用的修复措施可行,修复费用计算合理。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同时主张律师费10万元,并要求梅陇综管中心、洁城公司、建南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14293元。
涉案倾倒填埋区域的环境损失合计2737615元,包括:制定环境修复方案技术服务费和检测费614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9322元、律师费10万元、诉讼费14293元。根据各自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比例,梅陇综管中心自愿向本院交纳2491230元,洁城公司、建南公司自愿向本院交纳246385元,同时请求本院直接支付给涉案环境修复费用支出的单位或个人,本院据此通报锡山环保局。
综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86元,减半收取14293元,由梅陇综管中心负担13007元、洁城公司、建南公司负担1286元。
审 判 长  周 科
审 判 员  郭继光
审 判 员  陈丽芳
人民陪审员  缪菊芬
人民陪审员  吴树基
人民陪审员  张啸华
人民陪审员  过建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