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民初8128号
原告:***,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某某公司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伟。
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菁、宋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约赔偿金人民币344,407.70元(币种下同);2、2019年5月1日-5月29日的工资8,400元;3、2019年安全奖金2,000元;4、2018年年终奖1,500元;5、因被告造成扣分的上课补助500元。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02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驾驶员,2017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计件工资制度。工作期间从未有违法违纪行为。2019年5月18日,被告要求原告签署停工处罚单,原告予以拒绝。5月21日,原告出车时,被被告拦下,导致车辆停在大门口。后原告报警。5月23日被告发出处分通知,5月29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解约理由并非事实,被告系违法解约。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确认原告所述入职、签约的事实。关于解约,原告是渣土土方车驾驶员,公司的安全教育从未间断,原告也签署了承诺书。2019年4月1日,公司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制作了通告,并组织驾驶员学习,强调安全驾驶的重要性,但原告在5月2日依然违规超速,公司于5月3日向原告出具“违纪单”并给予反省三天的处罚,遭原告拒绝;后公司再次要求原告签收处罚单时,原告与毕思荣(另案原告)故意将车辆堵在公司车队门口,导致其他驾驶员的车辆无法出车,公司报警后,原告才将车辆开走。原告严重违纪及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司与原告解约,原告解约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工资,原告至今未办理离职交接,其工资暂缓支付,同意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关于安全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驾驶员需工作全年及无安全事故才能有此奖励,但5月29日原告被违纪解约,故无此奖金。关于年终奖,双方并无年终奖的约定,且也未实际发放。关于补助费,办理违章事宜是原告分内事,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已赴外地审证上课培训,故不予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02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驾驶员,双方先后数次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末尾“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载明:本合同未涉及事项,参照公司员工手册执行。原告在2017年版的《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署了姓名。2019年3月6日,原告在《承诺书》上签名,其中承诺“市区道路控制在40公里内,快速道路控制在60公里内,转弯车速控制在10公里内……”。原告在职期间,月基本工资8,400元。
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部门共同发文,《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沪绿容[2019]165号)(下称“惩戒通知”)的“其他监管措施”中规定:市绿化市容局每月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违反限速60Km/h和右转弯限速10Km/h的车均违法次数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对违法违规数较多的10家运输单位由市废管处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个月被诫勉谈话的运输单位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重点监控并从重处罚。
2019年4月29日被告向全体驾驶员发出《通告》,载明:我公司近期超速现象严重,公安监控平台显示4月8日-4月14日期间,公司有9起超速行为,为此黄浦交警支队于4月17日到公司开展一次严肃的诫勉谈话。4月28日公司接区交警支队通知,近期又有10起超速行为发生,超速行为不降反升,公司已被黄浦交警支队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公司为了确保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即日起公司作出以下规定:1、严禁车辆未密闭行驶,擅自倾倒、堆放、处臵;2、城区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交叉路口限速30公里/小时,右转弯限速10公里/小时。如有违反上述行为被监管平台发现,第一次罚款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第二次除罚款、扣除当月和全年安全奖外,还将接受公司的相应处罚。望所有驾驶员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从重从严处理。
2019年5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废物管理所约谈被告,主要内容:2019年5月1日、5月2日,管理所连续两天在“上海市建筑渣土综合服务监管平台”上调取被告的工程渣土运输GPS轨迹,发现被告的多辆工程渣土运输车存在超速行驶的违规行为(详见附件),根据沪绿容[2019]165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废物管理处有关管理工作要求,特此约谈被告负责人,告知以上情况……。附件共列出11辆违规车辆,其中车牌号沪DTXXXX为原告驾驶,5月2日22:45,车速61码。
2019年5月2日及5月3日,被告向十一位驾驶员开具《员工处罚(停工)通知单》(包括原告),载明:违规超速,停工反省,2019年5月3日-5月5日(具体复工日期待定)。原告与毕思荣(另案原告)未在通知单上签字。5月21日傍晚,原告将平日由其驾驶的牌号为沪DTXXXX的车辆停在车队门口,时达50分钟。
2019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处分通知》,载明:根据绿化市容车辆监控系统显示,你在2019年5月2日22:45:42,驾驶运输车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该行为违反“惩戒通知”,也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考虑是初犯,公司给予一般违纪处分,给予你停工3日的处罚。但你拒绝签收,现公司邮寄形式发送该通知。
2019年5月25日,被告致函工会,告知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5月28日,工会回复被告,同意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于2019年5月21日晚将车辆堵住车队大门,致其他驾驶员无法正常出车,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给公司和车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驾驶员规章制度”。另,你于2019年5月2日因超速行驶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后,计一般违纪一次(处分通知已邮寄你处)。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被告的《员工手册》2019年(或2017年)-驾驶员规章制度中规定:如驾驶员有违反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驾驶员作出一般违纪、停工或严重违纪章节开除的决定。一般违纪中规定: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的,停工5日并处罚款500元;严重违纪中规定:驾驶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将车辆挪作他用,驶离公司规定的路线和擅自停靠在非指定地点的。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立即予以开除。
本案审理中,原告否认签署了2017年版的《员工手册》,认可在2018年签署了签收单。原告同时提供“黄浦建南(13)”微信群中10人的微信记录(微信内容全部同一),均称“未签署2017年的员工手册”、“2019年5月21日毕某某、***未故意堵大门,是公司不让出车”、“会议录音是真实的,本人在现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证人未到庭作证。本院对此认为,撇开这些员工在2018年与被告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事实,撇开微信内容为复制粘贴的事实,无论原告对员工手册是在2017年签收、还是在2018年签收,原告在员工手册的签收单上签字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说明原告知晓员工手册的规定,故本院对被告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提供的GPS记录并非从公安部门调取,它可能存在差异,且车上均有限速装置,不可能存在超速。被告对此称,车上的确有限速装置,但装置简陋,易被拆除。原告对此又称,是公司要求拆除限速装置。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被申请人)支付:1、违法解约赔偿金344,407.70元;2、2019年5月1日-5月29日期间的工资8,400元;3、2019年安全奖2,000元;4、2018年年终奖1,500元;5、因被告造成扣罚的上课补助费500元。该会于2019年9月6日作出裁决[黄劳人仲(2019)办字第1394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的工资8,200元,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见,相关部门在2019年4月,发文对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实行严格规范,被告由此发出的“通告”,也再次表明被告一再要求众驾驶员规范驾驶,确保安全,防止事故。按理,包括原告在内的驾驶员们的心中应该时刻谨记安全驾驶,严格遵守行车规则,不能有丝毫侥幸,但从渣土车辆运输GPS轨迹看,超速现象依然屡禁不绝,被告为此对原告等员工作出停工反省的决定,并无不当,被告要求原告在处罚单上签字之举亦无不当,原告拒绝签字,显然是对被告的处罚有抵触情绪。GPS轨迹记录是从监管部门的“上海市建筑渣土综合服务监管平台”获取的,它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所谓GPS记录并非公安部门调取,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原告存在超速行驶的违规情形。2019年5月21日的事件,原告称系被告不让车出门致车辆堵在门口,被告称系要求原告在停工处罚单上签字再出车,虽然双方对车辆停在门口的起因说法不一,结合发生超速事件、出具停工通知单及邮寄处分通知等的前因后果看,本院采纳被告的意见,被告拒签停工通知单,对超速事件没有足够的认识,引发了车辆堵在门口的情形。从本案的审理也可见,原告对于超速行驶,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否认GPS的超速记录,对拆除限速装置指认是被告要求,原告对自己的超速拒绝承认,显然在原告的潜意识里并没有真正的把安全驾驶放在首位。对于驾驶土方车如此高危的作业,操作人员始终要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真的等到发生事故,一切晚矣。虽然原告否认被告在2019年5月3日向其出具停工处罚单,但庭审中原告承认在半月后被告曾出具处罚单,又称在5月18日出具处罚单让其签字,显然被告是多次要求原告签署处罚单,被告之所以如此追逐原告要求签署处罚单,是为了让原告真正的提高防患意识,不再埋下祸根。被告在原告未签署停工处罚单的前提下,拒绝原告出车,这是为了原告及其家庭、更是为了其他更多的家庭,原告倘若对签字有不同意见,与被告未能达成共识,则应当及时将车辆挪离大门口,而不是继续将车辆停在门口与被告讨价还价“说说清楚”,由此引发多人围堵在大门口。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被告规章制度,涉及严重违纪,被告与原告解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约赔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5月,共23个计薪日,原告有21个工作日,仲裁委裁决的金额高于原告应得的金额,被告对此未持异议,本院对裁决的金额,予以照准。
2019年度,原告并未实现安全驾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全奖,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年终奖一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此项系与被告约定、被告必须发放的奖项,故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异地培训补助费,原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实已经接受培训并审验通过,故对于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的工资人民币8,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靖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夏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