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民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496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8496号之一
原告: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河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民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285弄4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惠良。
原告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利民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拥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