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象迎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506号
原告: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迎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正一。
原告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象迎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伊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