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秦进。
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工程款1.2万元;2.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
另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4执16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勇刚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楚
书 记 员 郁宜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