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06民初4864号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

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C区5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729377021M。

法定代表人:张国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

海兰路66号(领豪鑫座)1幢1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14LY7N。

法定代表人:唐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

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黄建国,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

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财产

保全的裁定,该裁定已执行。

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

2告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解除;二、判令被告立

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同意解

除合同。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已

取得“中意文化交流中心”项目的资格,被告将“中意文化交流中

心”项目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3个

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若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原

告未能获取被告项目的施工承包协议,原告有权终止协议。2019年

5月13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100万履约保证金,被告未与原

告签订施工承包协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转账凭证、收据各1份

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现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的条件具备,故原告要求解除

《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被告归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

公司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10月16日

3解除;

二、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

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

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

合计11900元,由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

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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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方祖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柳宏

代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