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明机风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2337号 原告:浙江明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3508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同乐路566弄1号12幢3层3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明机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明机风机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被告已依约履行完毕,故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明机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